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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关于加强船员服务管理有关事项2014第1号公告

发表时间:2014-03-21 10:09:03
为进一步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促进船员服务业的公平、有序、健康发展,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
一、我局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取消《海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和查验。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相关航运企业(以下简称“各船员服务类机构”)要认真研究取消《海员出境证明》对船员管理方式产生的影响,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并敦促船员严格遵守海员出境管理和服务管理的规定,共同维护船员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船员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各船员服务类机构应严格执行船员派遣信息报备的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船员派遣管理制度,按照“谁派遣、谁报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报备配员服务协议、船员上/下外国籍船舶以及在境外上/下中国籍船舶的任解职信息,并做好派遣船员的跟踪管理。海船船员可以通过“船员业务网上申报系统”(登陆www.msa.gov.cn
后链接至“网上申报”功能模块,点击“船员业务网上申报”,在“选择机构”栏下选择所属的“XX海事局”,进行“个人用户注册”后,以注册的“用户名”登陆)核实本人的任解职信息,如发现漏报或错报,应及时与派出单位联系解决。船员变更联系方式后,应及时通过“船员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更新,以确保能够及时获取海事管理机构提供的船员任解职短信提示和相关服务。
三、广大船员应提高维权意识,通过合法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航运公司上船任职,避免被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如在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工作,船员应通过具有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派往,或由具有资质的航运公司招募;如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工作,船员应通过具有资质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派往,或由具有资质的航运公司招募;如在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工作,船员应通过具有资质的海员外派机构派往。如通过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安排上船工作,船员将无法报备任解职信息,无法认定海上服务资历,并进而影响到遁任证书、海员证等业务办理以及相应的权益保障。
四、各船员服务类机构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
开展船员服务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非法组织船员上船工作;境外航运公司不得直接在我国招募船员。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违反船员服务和海员出境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举报方式详见附件)。我局将定期在网站(www.msa.gov.cn)公布并更新具备资质的船员服务类机构的相关信息,供企业和船员查询。
五、海事管理机构将加强对船员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派遣船员的行为,并将船员服务类机构和船员个人的违法情况在新版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信誉管理”模块中记载。对于不具有资质非法从事船员服务活动的机构,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对于违规招募我国船员到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境外航运公司,将其公司所属船舶作为重点检查船舶,并通报船旗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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